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缴纳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属于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我们企业的所有的销售产品的收入(包括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产品收入)都是按照核定所得4%缴纳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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