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购置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6至2019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公司认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日为2017年5月31日,自2017年5月31日起三年为2020年5月31日,因此2016年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追溯享受。请问这种理解对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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