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委托外部研发加计扣除优惠享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委托外部研发加计扣除优惠享受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委托其他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也已经备案,合同总额是200万,账上确认了200万的费用,但是我现在只收到100万的发票,付款也是100万

问题①:我在享受加计扣除的时候是全额进行加计扣除,还是只能100万享受加计扣除

问题②:如果我只能100万享受加计扣除,等我实际支付并且付款的时候,可以重新享受加计扣除吗,如果能享受那我在做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数据会大于期间费用明细表里的研发费用的数据,这样处理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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