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政府补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高速公路及该路段相关的系列配套设施,目前取得的收入主要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当地政府经济发展安排,当地政府需要提前收回相关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规定我公司停止对相关路段停止收费;为弥补我公司未到期期间的通行费收入损失,对相关路段收费提前收回确定对价金额,并将由政府进行支付。对价金额的计算是以我公司上一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数据为基础,结合过去三年通行费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以此匡算出弥补给我公司未到期期间的通行费收入。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通行费收入损失,是否满足45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