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出资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3年,自然人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个税缴纳事宜,现能否适用财税2016年101号文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