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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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块地,合同约定交地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由于该土地一直被占用,没有实际交付,也没有办理土地证,后来到了2014年7月办理了土地证,土地证上有土地的终止日期为2084年6月15日,住宅倒推70年后,即为交地日期,也就是说交地日期为2014.6.15日,请问土地使用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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