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甲供材适用税率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适用税率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是描述的“建筑服务”。这其中第一点是说: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大家注意这记住这四个字是“可以选择”。再看财税 [2017]的58号文件,那么这个文件它表达的很明确,意思是这样描述的: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来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我们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了那些材料呢?是有四项材料:一是钢材、二是混凝土、三是砌体材料、四是预制构件。也就是说如果甲方采购了这四项材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那么这个适用就是必须是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我的理解不知道对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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