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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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日期:2020.4.9

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购物中心,在疫情期间给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了半个月的房屋租金,按山东省的政策,我公司是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优惠的,但是这个优惠期间应该怎么界定呢?文件说是给租户减免租金后可以享受当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那我们只给租户减免了半个月的租金,是可以享受全月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么?还是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相应个体工商户部分的全月税金,房产税按减免后的租金收入缴纳?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是针对免租金的部分可以申请减免,无法按照全月租金进行减免计算。您可以使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填写报表时按照您免租金部分比例填写据实数据申报即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14: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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