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司缴纳给住建局部门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取得了专用票据,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
2、支付的监理费、造价审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四章的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开办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进行扣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扣除。
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的环节是在项目办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水电增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在清算时应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扣除的基数。因此,市政配套费(含煤气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属于开发成本,供电工程贴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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