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第9号公告,处置工业钢铁酸洗废液,收取处理费用是否享受6%政策

税乎网站09-29评论

2020年第9号公告,处置工业钢铁酸洗废液,收取处理费用是否享受6%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工业钢铁酸洗废液(简称废酸液)回收综合利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聚合氯化铁液(净水剂)。收取的废酸处理费是否能享受6%增值税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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