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在建工程开发后再出售土增税清算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收购在建工程进行开发后再销售,能够取得被收购方开具的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请问公司在后续在建工程开发再销售后,土增税清算时,按照三分法计算时,前期购买在建工程支付的对价(有发票),如何在土增税计算表中列支,是全额确认土地成本还是建安成本,如何分摊?地下不计容部分,是否需要分摊购买对价对应的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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