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合并计算个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合并计算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需要合并进工资薪金扣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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