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包合同甲供钢材的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定总包合同,甲供钢材,依据2016第36号文,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专票。依据财税2017第58号文,适用简易计税,我理解的意思是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3%税率,而不是可以选择,不知道理解的对否。目前房地产企业要求我司开具9%的专票,被我公司拒绝。请给予明确答复,适用何种税率?这个问题我在上个周已经问过,但是回答的不明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