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税2019年20号文适用养老机构还是其他企业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财税2019年20号文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以上条款只适用养老机构还是其他企业均适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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