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9年20号文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以上条款只适用养老机构还是其他企业均适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