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抵免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以前购置使用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政策下发的设备目录的要求,但当时因为对政策不了解,未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虽然43号公告已废止,但废止的原因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取消税收优惠备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在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补充申报2016-2018年未享受的设备抵免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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