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地方水利基金免征政策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地方水利基金免征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7 18号文第三条规定“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鲁政办字2017 83号文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日常申报的时候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不超过30万的为什么不执行鲁政办字2017 83号文减半征收而执行财税2016 12号文免征啊?财税2017 18号文不是说了吗?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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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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