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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