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发票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发票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识别号不一样,现在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吗?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是三证合 之前的,现在还能继续使用吗?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给出明确的相关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若已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应作废或冲红再重新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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