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抵减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2%增值税,但是当月一般计税项目进项大,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可否将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用于抵减企业所在地开具的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