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发票未按税收分类编码开具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发票未按税收分类编码开具

留言时间:2019-08-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如果我从一家企业获得了培训服务,但是这家企业无法开具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 只能开具 *文化服务*培训费* 我作为购买方 该怎么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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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建议您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根据《商品及服务分类编码表》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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