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是否还有效?
留言时间:2019-08-1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条款失效(未注明失效条款),请问第六条(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条款是否还有效(截止2019年8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经查询此条款迄今为止为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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