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公司治理采空区后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申报是否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加扣20%?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公司治理采空区后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申报是否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加扣20%?

留言时间:2019-08-1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施七通一平且治理地下采空区后将土地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加扣2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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