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出差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出差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留言时间:2019-08-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单位派出人员,在异地上班,单位财务制度每人每天150元的出差补助(100元餐补50元汽油补贴),每月照表发放,我想问问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