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棚改户印花税优惠适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棚改户印花税优惠适用

留言时间:2019-08-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13年101号文中的棚改户印花税减免优惠施工单位适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