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具劳务费发票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①开具劳务费发票适不适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网上有些政策解读是劳务不适应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请予以明确。②如果是按季报税,假设2019年1季度开具建筑安装费发票合计28万,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请分别说明一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经营规模、所处的地段、经营能力等进行核定。
具体建议您与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