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主营是项目投资,2016年我公司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现在这个公司分红,我想问下:分得的所得是否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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