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投资新三板取得的分红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主营是项目投资,2016年我公司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现在这个公司分红,我想问下:分得的所得是否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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