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能一并享受吗?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经请示,该情况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请纳税人关注后期是否会有相应文件下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