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个人代开非住房出租发票,是否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个人代开非住房出租发票,是否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19-09-0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个人代开非住房出租发票是否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按什么标准交纳?谁是土地使用税的承担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现行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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