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施工费开具时间的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施工费开具时间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干完的建筑服务的活,现在对方需要我开具发票才能给钱,我现在新成立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给对方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完成的建筑服务业务,由原实际承担建筑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开具发票,不能由新成立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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