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费开具时间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干完的建筑服务的活,现在对方需要我开具发票才能给钱,我现在新成立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给对方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完成的建筑服务业务,由原实际承担建筑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开具发票,不能由新成立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