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对于列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存在4点疑问:

1、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地方住房建设局属于项目的发标方即主体,因此,对于棚户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无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2、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借统还的贷款,由项目代建公司尝还贷款本息及支付0.1%管理费,此行为属于银行贷款,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3、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到的棚改专项债券,属于一种财政资金,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4、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无项目自身收益,而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只是收取项目2%的管理费,不存在其他业务收入,公司无能力及资金来源缴纳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是否有减免优惠政策?

对于上述疑惑申请总局给予指导解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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