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林牧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山东省养猪养鸡用的高标准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江苏省出台文件明确对农林牧渔业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山东省是否出台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