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因发展需要,我集团公司部分业务需要独立拆分,需要新设公司独立承担该部分业务,现将集团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拆分,作价评估入股新成立承接业务的公司,该部分资产包括土地和知识产权,另外,为了整合资源发挥积极性原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股0.01%,这种拆分重组行为,是否符合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关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至被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重组概念?是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8〕57号)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企业重组行为不符合﹝财税(2018)57号﹞文件相关规定,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