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开具的加油卡IC卡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开具的加油卡IC卡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1、我想咨询下有款充值款是否可以报销的相关规定

2、卷票开具的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报销问题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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