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核销一事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核销一事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税务局领导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业务完成后,在业务发生地税务局先进行核销,然后再拿回开据地核销。

      现在的问题是纳税人明明两地都核销了,不知是金三系统的问题,还是办税人员操作的问题,出现大量2016年-2018年没核销的外管证。税务认定是企业未核销,纳税人又拿不出核销证明,有口难辨。

       恳请以后核销时能不能盖上带有税务局的已核销章,也让纳税人有个核销证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税总发〔2017〕103号)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具体建议与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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