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费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个加油站,我租赁了加油机,给合同签订方的总公司的法人支付了加油机租赁费,现在需要他们给我们开具发票,是总公司法人给我们开具还是以总公司的名义给我们开具啊,可以用合同签订方(也就是分公司)开具或者合同签订方的法人给我们开具发票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根据真实业务据实开具即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