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备期至产品开发达到预售状态一般需要两年左右时间,在这期间很多企业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并享受小规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六税两费中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以及印花税(这部分优惠数额都很大),假定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产权登记并享受税收优惠以后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其他进项诸如前期开发费用仍然不耽误认定抵扣进项税,那么问题出来了,待实现销售以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还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抵减吗?相对应的土地出让金进项税额还可以做销项税额抵减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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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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