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抵减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3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财税2017-58号文件施行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是在预缴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还是在预收款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预缴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