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抵减的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关于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抵减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3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财税2017-58号文件施行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是在预缴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还是在预收款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预缴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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