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预收多年房屋租金缴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单位一次性预收取承租方5年房屋租金,本人认为:按年结转收入并按年租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是合理且公平的。因为不动产租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承租方会根据其经营状况可能中途违约退房,这样剩余租期的租金需要退付,如果按照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将5年租金全部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退租后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靠退税那得黄花菜都凉了,实际工作中已经缴纳的税款再退回就像被老虎吃到嘴里的肉,太难了。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强盗逻辑,不合理且违反税法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本咨询同时已提交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