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是否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含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