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奖励保险代理人(业务员)的旅游方案,是否做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寿险公司给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旅游奖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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