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1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一、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二、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上述两项哪项正确?
如果选择第一项,则与文件相悖。理由:开具专票必须按照专票上面的税额,缴纳增值税。即便是销售不超过10万元,也不存在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请况。也就是说只要开具专票就必须交增值税。
如果选择第二项,则与文件相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