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0元购入0元售出,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因合作关系良好,供货商将A产品以0元的价格赠与我方,我方又以0元的价格赠与客户。请问在这种0进0出没有任何增值的情况下,我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