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货物0元购入0元售出,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货物0元购入0元售出,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因合作关系良好,供货商将A产品以0元的价格赠与我方,我方又以0元的价格赠与客户。请问在这种0进0出没有任何增值的情况下,我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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