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政策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否则需交增值税。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以下项目:

(一)1、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2、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否则需交增值税。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

(1)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2)结论:与财税〔2019〕13号文件吻合。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

(1)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2)结论:与财税〔2019〕13号文件不吻合。

①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

②如果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包含了专票同时又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的情况下,与月销售<10万元相悖。

二、在正常情况下我的理解是:

     1、月销售<10万元所包含的项目是: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2、月销售<10万元不包含的项目是: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上述理解是否妥当,请于指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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