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公立医院为病人提供的伙食服务收费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公立医院为病人提供的伙食服务收费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公立医院为病人提供的伙食服务收入交增值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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