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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