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的理解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的理解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分子中“项目销售额”和分母中”当期全部销售额””具体含义解释一下,并说明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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