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门窗企业开票税率的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关于门窗企业开票税率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

  一个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

  1、那么在承揽大理石路面铺贴的工程的时候,是否也要按照材料费和人工费分税率核算?

   我们认为,该项业务属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工程,但是税管部门认为我们是生产企业,所以必须要分税率,其依据的文件是: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但我们并不是大理石的生产企业,这个依据是否成立?

   2、同样,另一笔业务:铝合金幕墙铺装,甲方给我们也是包工包料。我公司向幕墙厂家按照规格订货,只是在墙上打几个孔固定后安装施工。这也要求我们必须是安装和生产销售分开。可是我们并没有生产幕墙,只是采购回来安装上去,为什么要分开税率开发票,为什么不能像施工企业那样按照包工包料全额开具施工发票?

  税局这样的开票要求,参考2017.11公告成立么?是否我公司修改经营范围为:建筑施工,就一切ok了?

  税法可以这么随意的么?

  国家税法应该是平衡各行业的税负,但是现在这个做法明显的有失偏颇。

 如果我理解错误,请专家给个详尽的能让人信服的解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存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存在以上情况,属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属于一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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