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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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冲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对此政策有几个疑问

1、“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请问“产品”如何界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试制品、下脚料也属于产品的范围吗?还是大批量正式商业化生产的才是产品?

2、残次品对外销售取得特殊收入的,是以其收入还是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

3、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那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呢?

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会计处理是否需要将研发费用转到成本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七、其他事项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可以据实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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