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冲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对此政策有几个疑问
1、“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请问“产品”如何界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试制品、下脚料也属于产品的范围吗?还是大批量正式商业化生产的才是产品?
2、残次品对外销售取得特殊收入的,是以其收入还是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
3、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那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呢?
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会计处理是否需要将研发费用转到成本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七、其他事项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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