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新增一种用工形式,比如A企业将包装工序承包给B公司(这个个单位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工业企业、也可能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约定A按照B公司每月完成的工作量(150元/吨)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合同类型为《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也就是包装用原材料(包装盒、打包带)、工具、动力、设备都是A企业的,B企业只是派人去A企业提供包装劳务,B公司提供的这种劳务属于36号文中的服务,还是原增值税条例中的劳务呢?B公司现在开发票的简码是哪个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其中的劳务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建议您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并结合参考上述文件判断业务类别,或者携带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