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条文如何解读?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营改增政策条文如何解读?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问题一:

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第(四)款:……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描述,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一项不动产?还是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

问题二:

假设土地使用权为2016年4月30日前出让取得,地上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取得,若“问题一”中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是否可分别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第三条第(一)与(二)款规定缴纳增值税?即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按照扣除土地原价后余额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以上文件,转让建筑物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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